站内搜索:

魅力城市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魅力城市 > 详情

市场监管总局:惩罚性赔偿等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发布时间:2024-04-10

市场监管总局:惩罚性赔偿等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市场监管总局:惩罚性赔偿等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图1)
发布会现场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要让消费者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就要有公正高效的维权渠道,《条例》完善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机制。
首先,注重源头和解。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是对消费者最便捷、对全社会最经济的方式,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引导在线争议解决,目前全国已经有16.6万家企业入驻了全国12315平台,先行和解成功率53%,比传统的调解提速将近10天,改善了维权体验。
其次,加强行政调解。《条例》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体现了“谁主管谁维权”的一种取向。《条例》还规定了投诉的受理要件、时限、委托调解、鉴定检测等程序,比如重大、复杂、涉及众多人的消费争议,可以纳入政府的抽查检验,“鉴定一次、解决一片”,这也缓解了消费者经常反映的鉴定贵、鉴定难的痛点。
最后,规范消费索赔。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双方都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法治轨道内开展民事活动。《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网上西部)
上一篇:2.5小时→1小时!陕西这条高铁迎来新进展
下一篇:事关西安-咸阳一体化发展

相关文章

 

教育培训

更多>>

名人专访

更多>>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管单位:西安新城西部信息与文化研究所 版权所有 网上西部网 CopyRight © 2014 备案号:陕ICP备2022014280号-1 邮编:710016
联系电话:029-87402878  投诉电话:13659258318  微信号:13389224618  QQ:2651333931  投稿邮箱:wsxbpt@163.com
  技术支持:旭阳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