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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物办:物业管理区域内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发布时间:2016-05-06

    物业服务水平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生活品质,也关系到房屋的保值增值。在日常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益应当归谁所有?物业企业有侵占行为由谁处理?对于这些百姓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房屋物业管理办公室。

  问题一

  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哪些服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保障道路畅通;物业档案、资料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问题二

  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等。

  问题三

  物业服务活动发生纠纷怎么办?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问题四

  物业管理区域内收益应当归谁所有?

  物业服务费包含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九部分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单独列账,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广告费、租赁费),若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违规挪用,可依法通过诉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问题五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哪些行为?

  禁止损坏房屋承重、抗震结构、房屋外貌;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发现有邻居违反规定的行为,业主可立即向物业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行为应立即劝阻并制止,造成损坏的应要求协商赔偿。对于不听劝阻的,应立即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对事态发展进行跟踪配合处理。


(文章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网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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