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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学界议“供港”之争,合法所有或才是真正赢家

发布时间:2018-01-10 15:19
 2017年晨光与温氏“供港”之争尚未开庭定论,但已成乳业及法学界热议的大事,2018年两家企业围绕“供港”商标仍有一番沸沸扬扬的争议。两家企业各执一词,普通人听似都各有道理,既还未开庭,不妨来听听法学界专家们的观点。
    简单梳理时间线,晨光乳业于2017年初发现温氏乳业在其生产的鲜奶和酸牛奶等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供港鲜牛奶制造”标志,涉嫌侵犯了晨光乳业的“供港”商标专用权。在多次喊话并发表声明后,温氏乳业仍未将涉嫌侵权商品撤下,因此晨光将温氏告上法庭,要求温氏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3305万元。而温氏方面则向国家工商总局发起申诉,要求认定晨光“供港”商标为无效。
    2017年11月26日,多名知产专家齐聚一堂,举行“供港”商标侵权案专家论证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彭学龙教授通报的专家论证会初步意见认为:“经过改革开放,中国大陆,尤其是广州、深圳地区的生产、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供港’代表品质的正面含义已然弱化。在晨光已经获准注册‘供港’商标的前提下,其他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以及在广告宣传过程中,理应避开‘供港’二字,更不能突出使用,否则应依法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晨光乳业需要证明“供港”两个字已经通过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某种联系,通过“供港”就能够联想到晨光乳业。换句话说,就是“供港”两个字已经达到了让消费者对其来源加以识别的程度。如果可以做到这一点,晨光乳业的“供港”商标就可能被继续维持有效。
    2014年12月26日,晨光乳业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在第29类(肉、蛋、酸奶、牛奶等)、第32类(啤酒、矿泉水、汽水等)两类中注册“供港”商标,并在2016年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也就是说,晨光发现并控告温氏商标侵权时是以一个商标所有人的身份。尽管温氏向国家工商总局发起申诉,要求认定晨光“供港”商标为无效,但在无效宣告未下达前,温氏应当尊重晨光作为“供港”商标所有人的身份,若要使用“供港”在包装上或是宣传,需经晨光批准授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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